| 一、已做《公证书》、《见证书》,未出《房地产权证》的单位的转名手续及费用
1、转名手续
a、卖方需到东莞市公证处签署《取消合同协议书》,取消原公证书的效力。
b、买卖双方到民展商办事处签署名《楼宇买卖合约业权转让声明》。
c、由发展商与新业主重新签署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办理新的公证书。
2、转名费用
a、合同终止劳务费:¥1000元/份(常平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)
b、交易手续费:(住宅)建筑面积×3元/平方米
(铺位)建筑面积×6元/平方米
c、督管理服务费:楼价(公证或见证书内的楼价)×0.2%
d、代办终止合同劳务费:¥1000元/份
e、终止合同费:180元/分(按楼价币另收)(东莞市公证处收)
f、合同变更服务费:$5000元/份(按各发展商规定收取)
二、已办《房地产权证》单位的转名手续及费用
1、转名手续
a、买卖双方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签署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。
2、转名费用
a、地税收费:评估价×7.8%(若评估价低于3000元/平方米及房地产权证做好超过1年,可按1.1%计算)
b、财政所收费:评估价×3%(若评估价低于3000元/平方米及房地产权证做好超过1年,可按1.5%计算)
c、房管所收费:评估价×1.1% |